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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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鄧勢華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核定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請求核定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房屋占有○○○區○○段○○○○號土地如附圖A斜線所
示,面積233.76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之租金,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
原告租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
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
計算基礎,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計算式:
10,000元/月×12月×10年=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