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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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8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思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思漢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
零點陸伍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思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危害性,且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晚
間7時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雙溪附近廢棄宮廟中,以新臺幣
3,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586公克)而持有之,
尚未及施用,即於同日晚上9時1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路與新興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搜索查獲,並在其所有
之香菸盒內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詢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1至12、
43、44頁)。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及檢
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見偵查卷第57至58頁)。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警員 龍彥岑 出具之
職務報告1份(見偵查卷第9頁)。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錄影光碟翻拍畫面2張、
照片1張(見偵查卷第17至21、29、30頁)。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及犯罪
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
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銷毀:
(一)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
,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又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
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兩者施行日雖無分軒輊
,惟上開刑法施行法所定「7月1日前」,與刑法第10條
第1項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或本刑計算之情形不同(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
1號判決就此部分法律見解可資參照),從而,新修正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非屬「7月1日前」施行之條文,
依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文義,仍應有所適用。再刑
法沒收制度及前揭刑法施行法修正之意旨,係以刑法沒收
新制統一現行刑事特別法相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條
文適用,俾免特別刑法規定紛亂以致適用困難之情況,但
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沒收銷燬」規定
,除自行為人或他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
尚及於毒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其效力與刑法所定
「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是
不論自文義或目的之解釋方法,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仍應優先於刑法沒收新制相關條文適用,合先
敘明。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6557公
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安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經驗上與毒品難以析離,
應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
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