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貳顆│驗餘淨重0.3101公克│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
││圓形錠劑│││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