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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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昭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朝貴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肆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
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
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許朝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等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
件兩造間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此有如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兩造間所共有尚
未分割之不動產內容及價額則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如附表二
「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欄所示資料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
之意旨,原告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按應有部分比例可獲得之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400元【計算式:2,200,800元×
1/7=314,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14,400元,應
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
1,000元,尚欠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01│許朝貴│1/7│
├──┼────────┼──────┤
│02│ 許煌權 │1/14│
├──┼────────┼──────┤
│03│ 許煌明 (繼承人為│1/14│
││ 阮芝鈴許家榮 、││
││ 許家華 )││
├──┼────────┼──────┤
│04│ 許錦源 │1/14│
├──┼────────┼──────┤
│05│ 許錦堂 │1/14│
├──┼────────┼──────┤
│06│ 許振士 │2/7│
├──┼────────┼──────┤
│07│ 魏碧珍 │1/7│
├──┼────────┼──────┤
│08│林昭毅│1/7│
└──┴────────┴──────┘
附表二:
┌──┬──┬──────┬───────┬──────────────┐
│編號│類型│所在地或名稱│價額(新臺幣)│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
│01│土地│南投縣集集鎮│917×2,400元=│1.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
│││隘寮段0532-0│2,200,800元│記謄本。│
│││000地號││2.計算方式:以土地面積乘以10│
│││││6年1月間之公告現值,再乘以│
│││││權利範圍計算,所得之數四捨│
│││││五入至整位數。│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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