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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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0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許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拾
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中第一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
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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