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06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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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謙)

                114年度婚字第106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婚字第106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1

號、114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

4日上午9時2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出席職員:

法官高敏俐

書記官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

使及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9月起,每週三下午六點,由原告或其

委託之人將未成年子女送至被告住所行會面交往,原

告並於當日下午八時前將未成年子女接回。

㈡自民國114年9月起,每週六上午九時由原告或其委

託之人將未成年子女送至被告住所行會面交往,原告

並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前往被告住所將未成年子女接回

(114學年上學期)。

㈢原告於收受未成年子女每學期學校行事曆後即告知被

告這學期指定每週六或日的會面交往日期,若有需調

整會於一週前告知。

㈣原告於每年母親節上午九時由原告或其委託之人將未

成年子女送至被告住所行會面交往,原告並於當日下

午六時前前往被告住所將未成年子女接回。

㈤原告於每年被告生日(11月4日)及未成年子女生日

(12月30日),若遇假日於上午九時由原告或其委託

之人將未成年子女送至被告住所行會面交往,原告並

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前往被告住所將未成年子女接回。

若遇平日則於下午六點,由原告或其委託之人將未成

年子女送至被告住所行會面交往,原告並於當日下午

八時前將未成年子女接回。

㈥若原告與未成年子女均住居新竹縣市,則會面交往接

送均由原告負責,日後原告與未成年子女有就業、就

學等因素搬遷至外縣市,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由兩造

私下協調。

㈦未成年子女與其中一造居住期間,他造得於不影響未

成年子女生活作息下以手機與未成年子女進行通話或

視訊聯繫。

㈧前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經兩造同意得以變更調整。

㈨未成年子女年滿14歲之後,由未成年子女自行決定會

面交往方式。

㈩附記事項:

⒈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⒉雙方及家人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或仇怨對方之

觀念及行為。

⒊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被告應

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

盡對未成年子保護教養之義務,並立即通知聲請人。

反之,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同住期間亦同。

⒋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或有重大事故發生時,聲請人應隨時通知他方。

⒌兩造若未本於同理心並確實遵照友善父母原則,彼此

協力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合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於有確切事證情形下,法律上可能面臨改定親權

或減少會面交往次數之不利後果,請特別注意。

四、原告同意不以自己或未成年子女名義向被告請求未成年

子女成年前之扶養費。

五、被告願於115年2月28日前將門牌號碼新竹縣○○鄉○

○街00巷00號房地搬遷返還原告。

六、兩造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如下:

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給付方式如

下:

㈠原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50萬元。

㈡原告於被告自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搬遷返還

原告完畢後一週內給付被告150萬元。

七、除本和解筆錄記載之內容外,兩造互不再向對方請求剩

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

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對於婚姻關係

存續中各自名下之財產、債權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

自負擔,均與他造無關。

八、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蘇毓霖律師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邱文彬

法官高敏俐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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