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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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陳彩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14樓
兼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6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
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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