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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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鄧匡國
相 對 人 涂江 新妹
涂春蘭
涂智鵬
郭乃華
郭乃慎
涂少鏵
涂智堂
涂少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祝曼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
民國72年3月1日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250萬元之抵
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系爭土地係坐落桃園市,依前
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