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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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捌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