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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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11號

原告 黃曉繪

被告 黃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於嘉義縣布袋鎮一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依照卷內資料,查無兩造有債務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約定,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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