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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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11號
原告 黃曉繪
被告 黃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於嘉義縣布袋鎮一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依照卷內資料,查無兩造有債務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約定,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