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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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中正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