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欣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