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欣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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