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