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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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