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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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案件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進清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用五000一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四十五元)送達郵資費用四六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五0五六五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