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王蕙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GAGNOARVYGALLORENA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菲律賓籍被告GAGNOARVYGALL
ORENA在國內外住居所,並請檢附可供證明或釋明文件(如:僱傭
契約書等)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否
則為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且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菲律賓籍被告GAGNOARVYGALLORENA非本國人民
,原告僅陳述其於民國100年3月15日逃離工作地點(臺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4樓之2)遍尋不著,迄未提出
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僱傭契約書等),且是否已經出
境不明,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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