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度台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三六號
聲請覆議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賠償聲請人甲○○○右賠償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洪偉達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原決定意旨略以: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甲○○○係受害人洪偉達(已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四日死亡)之配偶,自得以受害人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聲請冤獄賠償。而洪偉達涉嫌叛亂案件,於三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受羈押,至四十年一月六日經國防部判決無罪釋放止,受羈押計二百二十八日。依冤獄賠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其聲請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且核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爰審酌受害人之身分、職業及其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事,認以新台幣(下同)四千元折算一日為相當,准予賠償洪偉達之全體繼承人九十一萬二千元,固非無見。惟查聲請人係以已死亡受害人洪偉達配偶之身分聲請賠償,其提出附卷之戶籍謄本記載,洪偉達除配偶即聲請人甲○○○外,尚有長子 洪可經 、次子 洪可綸 、長女 洪如琪 、次女洪如琳等四人,依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其聲請之效力自及於聲請人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原決定雖敘明繼承人其中一人聲請,效力及於全體,准賠償予全體繼承人,惟未審究何人為洪偉達之繼承人,其中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亦未將洪偉達之其他繼承人併列為賠償聲請人,更未將決定書正本送達其他繼承人收受,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