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3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
施禮瑞 施學居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四七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涉嫌叛亂案件,甲○○、施禮瑞於民國三十九年九月一日,被憲兵司令部逮捕羈押,甲○○於同年十一月二日獲釋,施禮瑞則於六個月後始獲釋放。施學居係施禮瑞叔叔,亦被逮捕,羈押二十多日後開釋,為此聲請冤獄賠償等語。惟經原決定機關向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憲兵司令部函詢,均無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涉嫌叛亂案之相關資料,有上開二單位覆函在卷可稽。復訊問聲請人所舉證人 沙輝證 稱:不清楚三人被羈押情形等語,亦未能證明聲請人所述情節。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供查證。則原決定機關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證實聲請人所主 張渠 等受逮捕羈押之事實,爰決定駁回聲請人賠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無理由。爰為決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