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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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2號原告 曲家傑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上列原告及被告 陳葦融 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回復系爭下水池原狀及正常給水功能之預估費用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回復下水池原狀及正常給水功能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陳報回復系爭下水池原狀及正常給水功能之預計費用金額為多少,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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