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54號原告 林秋鳳 訴訟代理人 莊惟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淑君 及 郭緯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萬7,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