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56號原告 劉政毅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熹陳玉琴 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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