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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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7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曾朝興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25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2476 號裁定(110.12.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179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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