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69號原告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原告 江文進
江文發 江文章 江文忠 江榡卿 廖桂堂 廖明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郭乃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31日第十六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請求確認系爭決議應予撤銷。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或撤銷,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以金錢估算,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宣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