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告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俞佑 律師 劉思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1,36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6,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8.06折算新臺幣為157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