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79號原告 湯士萍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美玲 即丁美玲中醫診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張志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