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全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