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3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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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四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