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璜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潮州簡易庭
法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