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檢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最新補充鑑定圖一份,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