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