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凱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4,9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
869元;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24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
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