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33號抗告人孫鷹上列抗告人因與 王凱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法院有命停止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此等法院職權之行使,若非顯然不當,均應予以尊重,而難謂為違背法令。查抗告人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其敗訴後,提起上訴(原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7號),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4月9日承審法院收到以抗告人及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名義出具之「民事撤回上訴狀」(下稱系爭撤回上訴狀),原法院以:抗告人及黃豐緒律師雖不爭執系爭撤回上訴狀之印文均為真正,卻否認有遞狀撤回上訴之意思,並主張系爭撤回上訴狀係遭第三人 王仁傑 偽造並提出等情。而關於系爭撤回上訴狀是否遭人偽造提出之事,刻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3882號(下稱第33882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辦中,事關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並攸關本件是否業生撤回上訴之法效,顯見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委實難以判斷,且相對人王凱琳亦爭執本件既經撤回上訴,案件已脫離繫屬,並請求依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等情,爰裁定於新北地檢署第3388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案之訴訟程序,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謂:在他件訴訟亦有被偽造撤回起訴或告訴之情事,然他案承辦法官因其否認,而繼續審理判決;且涉案之嫌疑人王仁傑通緝中,不知何時始能緝捕歸案,將使伊所受損害擴大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此係屬法院行使裁量權,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