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澄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8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名稱桌遊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澄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8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桌遊1個,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澄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887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名稱桌遊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度保管字第155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 蔡秉錡 出具之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之仿冒「富饒之城Citadels」商標桌遊1個,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