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代理人 蕭仰歸 律師複代理人 王韻茹 律師
林宜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即反訴原告,為確認相對人就其所提反訴是否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俾利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此,爰聲請交付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