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謀選任辯護人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被告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恩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顏逸瑜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蘇珈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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