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莊蘭君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