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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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莊蘭君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