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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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51號
原 告 葉于甄
原告與被告宜蘭縣頭城鎮儲蓄互助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