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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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鄭旭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統食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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