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原 告 曾伯丞
被 告 德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09號刑事偵查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09
號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