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836號聲請人印度商度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已屆發票日之本票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人所提,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均為民國2007年11月2日,上開本票既未屆發票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