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58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謝佩玲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12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於民國94年1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謝佩玲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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