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477號抗告人 楊中統 送達代收人 古品潔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就106年度司繼字第247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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