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睿 視同上訴人 黃阿西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遺贈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
471元(依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 黃癸成 所遺土地及建物之核定價額合計為1,374,4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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