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雄選任辯護人田永彬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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