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擅自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發射機激勵器(R‧V‧R/TEX/九七二三六七)、立體音編碼器(R‧V‧R)、發射機功率放大器(R‧V‧R/PJ一○○○M/PJ一K-四八一)、STL接收機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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