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義文
相 對 人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梁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5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
低收入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5
號返還土地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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