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其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其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於夜間│攜帶兇器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法條│項第1款、第3款│項第3款│├────────┼────────┼────────┤│犯罪│95年3月28日至同│95年7月15日││日期│年6月25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72│同左││││8號、第19440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28│同左││事││號│││實├───┼────────┼────────┤│審│判決│96年3月6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28│同左││判││號│││決├───┼────────┼────────┤││判決確│96年3月26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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