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004
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0年
3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含民國100
年8月8日以交換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