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車號0000-00號車主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車號00
00-00所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
1、2款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
,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以「車號0000-00所有人」為對象,請求給付管理
費(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但起訴狀未記載「車號0000-00
所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致本院難以確定相對人當事
人能力及住居所,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又本院業已調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
籍資料,請聲請人到院聲請閱覽(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
請勿外洩),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