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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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士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謝尚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8月2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132213100號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尚志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尚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1年6月28日4時17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2段150號地下3樓停車場。
⑶行為:以向被害人 邵鶯鶯 所有之編號100號停車位潑灑穢
物之方式,滋擾住戶邵鶯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證人 石亞萍 於警詢之證言。
⑵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及錄影光碟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羅以佳